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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玉环家具行业协会章程
 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
  ㈠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。
  ㈡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。
  ㈢筹备召开会员大会。
  ㈣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。
  ㈤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。
  ㈥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。
  ㈦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。
  ㈧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。
  ㈨制定内部管理制度。
  ㈩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 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/3人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/3人以上通过方能生效。
 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 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 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经有2/3人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到常务理事2/3人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 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 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议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  ㈠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、政治素质好。
  ㈡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。
  ㈢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。
  ㈣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。
  ㈤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。
  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 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 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  年,同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大会2/3人以上会员表决通过,报业务管理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 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。
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 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
  ㈠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。
  ㈡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。
  ㈢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 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
  ㈠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。
  ㈡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。
  ㈢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。
  ㈣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。
  ㈤负责本协会对外联络,负责本会经费管理和支出,负责召集听证会。
  ㈥会员有违规行为的,由秘书长任选两名理事组成听证会,对违规事件进行调查、听证、笔录、汇总上报常务理事会审查处理。


 

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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